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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时间:2017-07-11 13:50:35  来源:  作者:

鲁教师字〔2015〕24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组织学习、新闻媒体和网络宣传等方式,迅速将《规定》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要将学习《规定》作为师德培训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结合开展向李振华同志学习活动,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充分展现当代人民教师淡泊名利、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结合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在我省开展“两规三禁”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制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或细则,建立健全拒绝有偿补课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惩处、检查等制度,并落实到教育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要将贯彻《规定》作为教育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顶层设计,形成适合本地、本校工作实际的长效机制,务求取得实效。要把治理有偿补课情况作为学校发展性评价、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在职中小学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区域内落实《规定》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统筹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规定》落实到位。中小学校校长是落实《规定》的直接责任人,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要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恶意惩罚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四、畅通信息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社会承诺制度,指导监督所属机构、辖区中小学校和全体在职教师,按照《规定》要求向社会、家长做出公开承诺。各地和各学校要积极构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治理有偿补课监督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主动接受监督。

  省教育厅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学校组织有偿补课举报 0531—81916517(基础教育处)

  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举报 0531—81676761(教师工作处)

  举报邮箱:xxwgbbjb@sdedu.gov.cn。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请于2016年1月底前将制定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报送我厅教师工作处。

  附件: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3日

  附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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