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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6-02-11 14:10:39  来源:  作者:

厅    文件
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
 
鲁教办字〔2008〕8号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
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
管理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1、投保范围。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2、责任范围。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赔偿范围。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或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裁定,确定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具体赔偿范围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4、经费保障。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本着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原则上从学校学费收入中支出,如地方财力允许,也可由政府给予补助。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每生每年不超过5元。
5、责任限额。学校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450万元。
二、扎实抓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1、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校方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引导广大中小学校长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促进学校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服务体系。要指导学校加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各类学校安全责任事故;要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管理,把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内容。
2、保险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经营校方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规操作、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机构。
3、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发挥风险管理顾问的职能,为投保人提供风险评估、推荐保险人、拟定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服务。
4、各地可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特点、本行政区域的网点覆盖情况、服务能力、保障条件和本地区的财政能力,经济发展状况,通过招标等形式合理选择承保机构实施统一投保。经营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具有完备的分支机构或网点,具备完善的服务水平、雄厚的技术实力、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充足的偿付能力。
5、校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根据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障及赔偿要求、当地学校风险状况,设计差异化费率体系和责任范围,为学校提供合理的保险产品,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产品报备。要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及时迅速处理校方责任险理赔工作,为学校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三、切实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领导
为做好校方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由山东省教育厅成立山东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我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业务的宣传、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指导各地及相关学校校方责任保险业务开展,做好与财政、保监、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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